案情详情
2024年上半年,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告人薛某网络联系到帮助境外组织招揽国内人员赴缅甸从事诈骗的非法营利业务。为组织人员到境外诈骗窝点,二人分别或共同网络发展被告人杨某鹏、何某强、常某某、李某衡、王某某、夏某某、杨某祥等下线人员,以出国背债、走私可获高利为诱饵招揽国内人员偷渡出境,后又通过上线组织者联系的被告人何某芬、岩某康、岩某班、岩某勒、岩某坎、李某华、张某生、梁某某等人员,先后将招揽的国内人员曹某某、冷某某、谭某某、张某、韦某某运送至边境后,由其他人员组织上述偷渡人员偷渡至缅甸,五人滞留在缅甸诈骗窝点从事诈骗活动,至今未回国。
根据查实的情况显示,上述偷渡人员在缅甸诈骗公司每日要完成至少八万元的业绩,完成不了就会遭受电击等惩罚,偷渡人员向家属网络求助“盼望尽快解救”“如果回不了国还不如自杀”等。
法院审理
庐山市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薛某、杨某鹏、常某某、李某衡、王某某、夏某某、杨某祥、何某强等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中被告人高某某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某、薛某、杨某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常某某、李某衡、王某某、夏某某、杨某祥、何某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芬、岩某康、岩某班、岩某勒、岩某坎、李某华、张某生、梁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均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芬、岩某康、岩某班、岩某勒、岩某坎、李某华、张某生、梁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上述十七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告人高某某、薛某、杨某鹏、常某某、李某衡、王某某、夏某某、杨某祥、何某强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不等刑期。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告人何某芬、岩某康、岩某班、岩某勒、岩某坎、李某华、张某生、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等刑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境外并非法外之地,缅北亦非致富天堂。抵制所谓的高薪诱惑,摒弃一夜暴富幻想,严格遵守出入境管理规定,自觉抵制偷越国(边)境、涉诈等违法犯罪活动,否则不仅拿不到所谓的“高薪”,还有可能丧失人身自由,甚至失去生命。致富道路千万条,莫让“淘金梦”变成“铁窗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