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被告人毕某俊、毕某冬、毕某海三人系亲兄弟关系,毕某奎与兄弟三人系堂兄弟关系。2023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毕某俊、毕某冬、毕某海、毕某奎兄弟四人在庐山市南康镇城区以技术开锁的方式多次入户盗窃,盗窃黄金饰品、名烟、名酒等物品及现金总计人民币57621.12元。 2024年1月7日,被告人毕某俊、毕某冬、毕某海、毕某奎在庐山市通远路口被庐山市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对以上事实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毕某冬,毕某奎,毕某海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4464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 庐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毕某俊、毕某冬、毕某海、毕某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四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毕某冬,毕某奎,毕某海向被害人退赔大部分损失且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毕某俊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毕某冬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毕某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毕某海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兄友弟恭”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若将“兄友弟恭”用在共同努力打拼事业,通过自身的劳动共同创造财富的正道上,这会是一件让人十分称羡的事。但本案的四位被告人却明显的将“兄友弟恭”用错了地方,妄想通过“捷径”获取不义之财,最终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