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人左某曾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但在缓刑考验期期间,被告人左某无视缓刑期间内应遵守的相关规定,于2024年9月28日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被公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庐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左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危险驾驶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遂依法判处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法官提醒 缓刑≠放任,更不是“无罪释放”。获得缓刑的人员,应倍加珍惜机会,自觉遵法守法,主动接受矫正,积极配合监管,切莫挑战法律权威,否则只会自食恶果! 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威胁自身及他人的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后更对其自身及子女入党、参军、考公等产生影响。请广大驾驶员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心存侥幸,以防“醉”上加罪,酒后驾驶“驶”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