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被告人陈某某(未成年人)和被告人宋某某(未成年人)于2024年4月期间,以每支300元至350元不等的价格,将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先后多次贩卖给未成年人,共贩卖10支。2024年4月15日,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被庐山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
庐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八次,其中七次伙同被告人宋某某共同贩卖,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犯罪时均已满十六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宣判后,二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醒
上述案件中的两名未成年被告人并非系离异、留守家庭的孩子,父母经济条件均尚可,但就是父母忙于工作,疏于教导,忽视孩子的成长教育,导致孩子与不良社会闲散人员交往,出于好奇吸食含依托咪酯电子烟,最终走上以贩养吸的歧途。“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对孩子的严管才是厚爱,一味的溺爱、一时的放手,一辈子的悔恨。防止依托咪酯电子烟等新型毒品毒害青少年,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努力。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其监护和教育责任尤为重大。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
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不获利的代购亦构成贩卖毒品罪!出于朋友情谊“帮忙带一支”,自寻卖家代购毒品的行为,对于毒品的数量、种类、品质均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和决定权,不需要以牟利为目的,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