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由来】
上海地区的施某通过网络联系庐山市进行品牌矿泉水代销的朱某,双方线上沟通,由朱某提供品牌矿泉水,施某预支付货款。施某在预支付货款后,未收到相应货物,故起诉朱某要去立即返还所支付的货款226000元。朱某辩称,未能发货时因为施某“串货”(对于区域限制的产品拿到非本销售区进行销售的行为),厂家对朱某进行处罚,并表示不再发售剩余货物。
【处理过程】
庭审中,双方对施某是否存在“串货”行为存在较大争议,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分别与原被告进行电话沟通,综合分析双方在出售、购买品牌矿泉水过程中所存在的过错。在承办法官多次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朱某于签订调解协议时返还施某货款175000元,并承担保全费用。双方纠纷就此化解。
【法官提醒】
随着信息化、智能化时代的到来,通过网络进行的民商事活动越来越多,为交流洽商带来方便,但也应注意保存好相关的洽谈结果,形成规范的合同,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