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杨某曾在被告江西某制造公司工作,后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发生争议,杨某提请劳动仲裁。杨某与江西某制造公司对仲裁结果均不服,便诉至人民法院。
庭审举证质证过程中,原、被告分别提交了《劳动合同》,江西某制造公司发现原告提交的合同与自己的那份不一样。经当庭比对,原告提供的两份《劳动合同》落款处用工单位印章与职工签字齐全,而被告提供的一份劳动合同仅有职工签字。此外,原、被告提交的合同对劳动期限约定也不相同。因发现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纸质较新,存在笔误修改,用工单位的印章也是打印版,法官对原告的证据存疑。经过再三询问,原告终于承认合同是自己制作,用工单位印章是自己P图上去,伪造证据的目的是完善双方劳动合同,并由此证明双方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虚构相关事实。法官当即对原告伪造证据的行为进行了训诫。
处理结果
庭审结束后,原告认识自身错误,主动反省,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该院考虑到原告是普通职工,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且认错态度良好,积极悔过,经合议庭合议后,决定对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配偶)罚款5000元,限期缴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法官提醒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活动时,应尊重客观事实,确保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切莫自作聪明、画蛇添足,做出有违诚信的行为。伪造证据,篡改事实,妨碍诉讼,是严重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