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06年小伙程某某(未成年人)因手上缺钱,心生歹念,于2023年10月21日在庐山市某学校盗窃现金600余元;于2023年10月30日在该学校盗窃3部手机;于2023年10月31日在该学校盗窃4部手机与200余元现金。2023年11月2日,程某某父亲带程某某去庐山市公安局自首并退赔了被害人损失,2024年1月24日,庐山市人民检察院对程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6个月。
2024年5月8日,在考验期内,程某某在庐山市某小区入户盗窃价值8515元的黄金饰品及现金700余元,2024年5月20日,程某某再次在庐山市某小区行窃时被当场抓获,当日被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
庐山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程某某在实施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法官提醒
被告人程某某未成年便走向社会,法律意识淡薄,自控能力差,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且家庭缺少正确的管教,以致走向犯罪的道路。本案也给未成年人敲响警钟,未成年人这个身份不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即便未成年人犯罪,也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应当注重对子女的关心,引导未成年人塑造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同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能止于对被告人判处刑罚,还需要学校、家长积极行动起来,一方面要完善法律教育,另一方面也要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轨迹,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未成年人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在此呼吁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共同携手关爱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