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法院《关于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提示》,总结2021年以来我院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工作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判情况
2021年以来,庐山市法院共判处性侵未成年人强奸罪案件6件6人,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5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1人。6件案件中被害未成年女性人数总计10人,其中在校中小学生8人,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5人。
二、呈现的特点
1.低龄未成年人更易成为性侵害犯罪对象,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发育完全,识别、抵御风险能力不足,在面对犯罪分子威逼利诱的时候,不懂得保护自己,增加自身被侵害的风险,对低龄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需要进一步升级。
2.被性侵害未成年人大多为留守儿童或者单亲家庭,反映出父母监护履职能力存在缺失,导致未成年人缺少关爱保护继而遭受侵害。
3.学校未能适应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针对性地开展性知识教育、法治教育、网络安全教育,未成年被害人因对性隐私部位缺乏基本认知而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4.住宿经营场所的经营人员怠于履行对未成年人入住登记询问、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的义务。经营者管理不当、工作人员疏忽大意、酒店的监控设施不全等因素,一方面在事前预防上就给这类发生于旅馆的未成年人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又为案件事后的侦办造成了障碍。
5.手机、网络监管不到位,随着数字科技的发展,未成年人使用手机、互联网的比例持续上升,但相应的监管不到位,给了犯罪分子可趁之机。当前,未成年人通过各类软件聊天、交友现象非常普遍,但由于未成年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缺乏正确的引导和教育,往往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案件办理中发现,有的不法分子先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以交朋友、谈恋爱为名与被害人线上聊天,后在获取未成年人信任后约线下见面,进而对被害人实施性侵。
未成年人该如何防范性侵呢?
家长、老师可以这样对孩子说
1.大胆说“不”,勇敢拒绝。任何人不管以任何理由碰触我们的隐私部位或对我们实施同隐私部位有关的行为,只要我们感到不舒服、尴尬或者害怕,都应该大胆拒绝!
2.除非爸爸妈妈知情并允许,否则不要和某个“熟人”单独相处(陌生人更不行哦)。
3.尽量避免独自外出,若有人强行拉我们去人少的地方,及时呼喊求救,并寻找合适的机会跑到安全地带。
4.遇到伤害,并被威胁要保密,不管TA是谁,都别听,一定要勇敢地把这件事告诉自己信任的人,并保留好证据,及时报警。
家长应知晓
作为家长,要履行好监护责任:1. 密切关注孩子的动向,避免未成年人单独外出;2. 多关心孩子的身体和心理变化,及时发现征兆;3. 提醒孩子对于网络或社交软件上结识的“朋友”保持警惕,切勿单独见面。
法官提醒
1.亲吻、搂抱未成年人、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视频等行为都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
2.明知对方系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论其是否同意,也不论其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其实施了猥亵、奸淫行为,都构成犯罪。
3.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照护职责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依法构成犯罪。
法官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