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法院网讯 2020年10月,家住江苏原告的徐某受雇于庐山市的被告罗某,从事其承包的装修装饰工程下的木工劳务。完工后,双方对所欠劳务款进行结算,确认被告罗某尚欠原告徐某劳务款26250元,被告罗某承诺于2022年1月底付清。期限届满后,被告罗某却以工程质量问题未支付剩余劳务工资款。原告无奈只得向几百公里外的庐山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剩余劳务工资。
蛟塘人民法庭汪法官接手案件后,及时向被告送达文书,被告提出原告所做的木工有质量问题。汪法官考虑到原告路途遥远来回不便,通过电话多次与双方进行调解,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调解一致,由被告罗某在2024年底一次性归还原告徐某劳务工资款23000元。
劳务工资款关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庐山市法院蛟塘法庭一直秉承“如我在诉”司法理念,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农民工讨薪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