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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消失”的金镯子在哪里?法院判了!
作者:于敏  发布时间:2024-09-14 15:29:45 打印 字号: | |

订婚交付的金镯子,解除婚约时不知藏身何处?法官来断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订立婚约,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168880元及四金首饰(花费39325元)。2023年11月,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原告再次向被告支付彩礼40000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感情不和分开,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四金首饰。

争议焦点:

被告李某主张四金首饰除项链由其日常佩戴带走外,其他三金均在原告家中;

原告张某虽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四金首饰,但庭审中认可足金戒指、耳环在其家中,主张足金手镯由被告带走,应予归还。

足金手镯究竟在谁处?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归还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向被告交付四金首饰后,被告长期在原告家生活,双方已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且原告认可其中两金在原告处,原告家可作为被告四金首饰的日常放置、保管地。被告系在原告的要求下,在工作下班后直接返回娘家,后双方开始分居,原告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将足金手镯带走,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张某彩礼7万元及足金项链(或折价款)。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务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责任编辑:胡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