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庐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一件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转让费,而被告拒绝承接店铺要求解除合同。这类案件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回顾
本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是一对好闺蜜。原告王某甲经营一家餐饮店,有天被告王某乙到王某甲的店铺玩,看着生意不错有意接下店铺自己经营。王某甲正好有打算租赁合同到期不再经营,此时自家姐妹接下店铺继续经营,何乐而不为呢。双方便签下店铺转让协议,约定转让费6.8万元。
王某乙经营没几天便做不下去,表示不想承接店铺,也不付转让费。王某甲不同意解除合同,除非王某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双方就损失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王某甲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乙继续履行转让合同,支付转让费6.8万元。
法院审理
因王某乙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法官认为合同继续履行已无可能。而店铺自被告不再经营至法院开庭审理之日一直是闭店状态,王某乙的违约行为给王某甲造成了损失。经过友好协商,被告王某乙赔偿原告王某甲损失1.5万元,双方同意解除转让合同。
法官提醒
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无约定事由或法定事由而拒绝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应损失。大家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应对自身能力和市场环境进行评估,不宜贸然下海。一旦开展经营活动,则应做到诚实守信,遵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