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法院网讯 8月12日晚20:00,江西电视台都市频道《落槌有声》栏目播出节目《药膏里的罪恶》,该节目根据我院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件拍摄而成。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吴某某在未办理工厂资质证书和手续的情况下,自2023年4月开始大规模组织生产、销售多种消毒、洗护产品,并将生产出来的产品通过物流公司销售至全国各地。为提高产品效果,扩大销售量,在明知国家禁止在消毒产品和洗护用品中添加激素和抗菌药物的情况下,该工厂仍在产品中添加氯倍他索丙酸酯、酮康唑等违法添加物质。据统计,在2023 年5月-8月份期间,该工厂共生产含有违法添加剂的膏体20300公斤,生产含有违法添加剂的液体6600 公斤。据悉,三被告此前在永丰县生产含违法添加剂的产品被当地执法部门行政处罚,之后三人商议将生产设备、原材料以及生产人员全部搬至庐山市某工业园内,并聘请被告人龙某某担任“厂长”,被告人杨某某担任技术员。2023年10月,庐山市公安局对该厂房开展排查,并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结果显示该工厂生产的121种产品均添加了氯倍他索丙酸酯等违禁物质。经专业评估,该工厂共生产的不合格产品价值为2492000元,其中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价值为1605323元,现场扣押的库存不合格产品价值为886677元。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五名被告相继到案。2024年4月26日,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五被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庐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对被告李某某、朱某某、吴某某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
庐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吴某某、龙某某明知在所生产的产品中添加违禁添加物是违法的情况下,为提高产品销量,仍生产含丙酸氯倍他索等违禁添加物的不合格产品对外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所生产的产品中添加违禁添加物是违法的情况下,仍在李某某的安排下进行生产添加,其行为已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鉴于五被告具有坦白情节,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上,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被告人朱某某、吴某某、龙某某、杨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缓刑两至三年,并处罚金10万至150万元不等。
针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法院认为,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吴某某生产的不合格消毒产品流入市场,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该行为严重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吴某某共同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815969元,承担无害化销毁库存不合格产品的义务或者支付无害化销毁费用150000元并承担专家咨询费2000元,同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药”是治病救人的,“假药”却是致病害人的。使用假药,轻则耽误治疗,重则害人性命。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应从正规医院、药店购买,应查看药品说明书、保质期及生产日期,并保留购药凭证,增强用药安全意识。如发现购买到的药品疑似假药、劣药等不合格产品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