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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工程款未付起纠纷,法官背靠背调解化矛盾
作者:汪西航  发布时间:2024-08-27 16:07:55 打印 字号: | |

庐山市法院网讯  徐某某需在乡下建房,由刘某某为其建设。刘某某在为徐某某做好房屋地基及一层主体框架,并搭建二层房屋柱子钢筋后,因徐某某无力支付工程款而停工,徐某某向刘某某出具一份结算凭证,载明房屋基础及一层框架欠刘某某工程款共计10万元。双方因10万元工程款付款时间、二层房屋构架柱钢筋材料款及人工费共19672元是否需要支付产生争执,协商不成,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某支付工程款1196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焦点为二层构架柱钢筋材料款及人工费金额及是否需要另行计算。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通过庭审过程中,掌握双方争议点,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对尚欠工程款金额及付款时间,争执不下。承办法官遂分别与原被告双方进行背靠背调解,分析双方所主张的事实,释明法律,双方在承办法官反复沟通下,最终达成调解。原被告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庭审及调解过程中的剑拔弩张也转化为喜笑颜开。

庐山市人民法院一直秉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着力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始终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胡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