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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诈骗“手机口”,勿做电诈“工具人”

作者:汪志伟  发布时间:2024-08-30 15:54:11 打印 字号: | |

案情介绍


被告人张某通过其QQ好友了解到“手机口”业务,张某使用一部手机登录QQ与诈骗分子连通语音通话,使用另一部手机拨打诈骗分子提供的电话,使得诈骗分子直接与被诈骗对象通话,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导致被害人江某被诈骗11.7万余元。结合其在本起犯罪中起到的作用,认定为从犯,最终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与其他诈骗类案件相比,比较特殊的是被告人张某只是通过拨打“上线”提供的被害人的电话号码,充当诈骗分子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的“桥梁”,自己并没有直接与被害人对话,但是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手机、手机卡、搭建通讯传输通道等帮助,帮助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造成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11.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什么是“手机口”诈骗?

简单来说,就是通过一部手机与诈骗分子联系,另一部手机根据诈骗分子的提示,拨打被害人的电话,实现语音中转,实现人机分离,以此掩饰诈骗电话的真实归属地,从而更加具备隐蔽性和欺骗性。诈骗分子通常将“手机口 ”业务包装成“高薪”兼职,瞄准急需用钱的人群,让“兼职者”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责任编辑:胡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