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1年原告李某某在庐山从事啤酒批发生意,被告周某某在原告处批发啤酒,经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啤酒款4050元,被告于2001年10月份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欠条上载明欠款事宜。此后原告李某某因无法联系被告,一直未就欠条向被告周某某主张权利。直到今年原告在庐山偶然遇见被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等损失。
法官调解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先多次和双方进行电话沟通,后又约双方共同来到法庭进行调解,经过承办法官现场释法说理,虽然距出具欠条已经过了20余年,被告周某某对欠条仍予以认可,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场支付4050元欠款。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即法律不保护拥有权利却疏于维护的人。作为权利人,应积极行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欠条诉讼时效超过二十年,原告持该欠条诉讼,若被告以诉讼时效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被告方秉持诚信原则,当场履行,从弘扬诚信美德角度应予以提倡。
法官提醒
因借贷或买卖产生的借条、欠条,在其约定的期限内未能返还,应当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向人民法院诉讼,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