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法院网讯 3月21日,庐山市法院许法官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秉持“如我在诉”理念,通过判后释法、以判促调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判后协商一致并当庭兑现,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2023年10月,陆某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装载甘蔗)在庐山市温泉镇某村路口左拐弯过程中,甘蔗挂倒75周岁行人赵某,造成赵某股骨骨折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陆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年迈的赵某花费大额医药费用并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损害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陆某赔偿十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涉案车辆未购买保险,面对巨额赔偿,陆某以无经济能力赔付为由导致无法协调一致,承办法官开庭并依法作出判决,通过厘清具体赔偿项目,判决要求陆某赔付周某6.5万余元。判决后,考虑到双方经济情况,承办法官依然坚持不懈通过微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劝导双方换位思考,引导形成合理心理预期,最终双方协商一致按6万元赔偿并当庭兑现,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判决不是案件的终点,事了才是司法的追求。通过判决确定规则,通过调解体现司法温情。该案虽已判决结案,但承办法官仍然坚持将调解工作贯穿诉前、诉中和判后的全过程,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