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法院网讯 受“高额佣金”诱惑在网络平台以进出货刷单形式成为“跑分”人员,以为这样“挣快钱”,幻想日进斗金,帮助电信网络犯罪分子接收诈骗资金并转移到指定账户,结果走上了犯罪歧途,沦为犯罪“工具人”。
近日,庐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夏某等二十四名被告人,其中十人缓刑,十四人拘役三个月到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至五万元不等刑罚。
基本案情
某网络商城平台,安卓手机可以下载网络应用APP,苹果手机可以登陆网页进行操作。该商城通过提供虚假营业执照、办公场所的方式,吸引他人在该平台上进行“跑分”活动。平台通过虚假“进货”、“出货”商品交易,利用跑分人员提供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帮助网络犯罪活动进行资金结算。“进货”由跑分人员按照商城订单内提供的银行账号、金额进行转账;“出货”由跑分人员点击出货按钮,平台会自动匹配单子,跑分人员选择绑定的银行卡接收到他人转来的网络非法资金并收取佣金。“进货”、“出货”没有商品交易,就是银行账号及金额,在平台上进货的订单以同样的价格出货,平台会给跑分人员进货万分之二十、出货万分之四十,即进出货万分之六十的佣金。平台有发展下线模式,上线可以抽取下线出货万分之十的佣金。
被告人夏某等二十四人同在“快乐每一天”微信群,该微信群主负责解决在该商城跑分出现的银行卡冻结、佣金分配、教授新人操作平台、转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二十四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使用其名下或亲属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在该商城平台里以进出货的方式赚取佣金,在“跑分”过程中二十四人的银行卡均被冻结过。二十四人中乔某、赵某、吴某不仅用自己的银行卡“跑分”,还以“在家动动手指就能挣钱”为诱惑,发展了同事、同学、闺蜜等作为下线参与跑分。二十四名被告人提供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总计1.1793亿余元。
裁判结果
庐山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十四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综合二十四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宣判后,二十四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跑分”是指通过银行卡或其他支付账号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的渠道。“跑分”中的“刷单”,指以虚假网络交易等方式,将“跑分”平台的资金伪造成网络交易。警惕任何形式的“跑分”洗钱,别沦为犯罪“工具人”。遇到任何可疑的“挣快钱”兼职都应当谨慎,切勿贪一时之利,步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