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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赣0483破申11号
  发布时间:2023-06-15 15:05:38 打印 字号: | |

申请人:江西省晨耀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工业园鄱湖高新项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MA35G6940A。

法定代表人:余根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经申请人江西省晨耀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2019)赣0483执128号决定书,以江西省晨耀石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江西省晨耀石材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江西省晨耀石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8日,注册资本1800万元,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股东为3人,其中股东余根疆认缴出资1080万元,持股比例为60%,股东邹秋滚认缴出资540万元,持股比例为30%,股东林夏金认缴出资180万元,持股比例为10%。

2019年6月13日,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赣0483执128号执行裁定,以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江西省晨耀石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江西省晨耀石材有限公司对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款项经强制执行长期不能到位,应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江西省晨耀石材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江西省晨耀石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付小金

审  判  员    陈  平

审  判  员    袁喜林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胡丰腾

书  记  员    姜  燕


 
责任编辑:胡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