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金腾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白鹿镇金鹿石材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589234431G。
法定代表人:余根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经申请人江西金腾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2019)赣0483执128号决定书,以江西金腾石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江西金腾石材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江西金腾石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20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股东为2人,其中股东余根疆认缴出资390万元,持股比例为78%,股东林夏金认缴出资110万元,持股比例为22%。
2019年6月13日,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赣0483执128号执行裁定,以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江西金腾石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5月15日,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921执291号执行裁定,亦以未发现江西金腾石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金腾石材有限公司对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款项经强制执行未能支付,同时存在多起案件长期不能执行到位情形,应认定江西金腾石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江西金腾石材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江西金腾石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付小金
审 判 员 陈 平
审 判 员 袁喜林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胡丰腾
书 记 员 姜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