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凤英,女,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小南门13号3栋5单元309室,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6401016327。
被申请人:江西省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南康镇迎春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0653549695。
法定代表人:胡全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经申请人赵凤英申请,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作出(2021)赣0483执989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江西省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江西省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审查期间,被申请人江西省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称,1.我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全部负债;2.企业破产法应从严适用。
本院查明,江西省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29日,目前注册资本1000万元,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2人,其中股东胡全文认缴出资500万元,持股比例为50%,股东梅平英认缴出资500万元,持股比例为50%。
本院目前在执的以江西省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4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1031336.50元,该4件均未能清偿,且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人到期款项未能支付,同时存在数起案件长期不能执行到位情形,应认定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中,赵凤英作为破产清算案件的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或申请和解。本案中,被申请人对其破产与否表达了与申请人不同的主观愿望,但不能否认其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应当依法清理债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被申请人可以考虑是否依法申请重整或申请和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江西省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付小金
审 判 员 陈 平
审 判 员 袁喜林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胡丰腾
书 记 员 姜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