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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人民法院、庐山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作者:黄达  发布时间:2023-05-29 16:31:39 打印 字号: | |

本周为“公益诉讼宣传周”,庐山市法院、庐山市检察院联合发布办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进一步加强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

一、庐山市检察院诉李某某等4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底直至2019年在鄱阳湖“国际观鸟周”期间,李某某等四人合伙,多次来到蚌湖自然保护区,由其中一人提供呋喃丹,四人根据候鸟吃沙的习性,用呋喃丹与沙进行搅拌,随后四人分散进行撒毒的方式进行毒杀候鸟。四人共毒杀候鸟豆雁,灰雁,赤颈鸭共计31只。

【诉讼和裁判情况】

2020年5月29日,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等人犯非法狩猎罪向庐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四被告承担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态修复费15500元。

2020年9月23日,庐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记者参加旁听,庐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共同承担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态修复费15500元,被告已全部履行。

【典型意义】

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世界上最大的白鹤和小天鹅等重要珍禽栖息地,每年有几十万只候鸟来此过冬,因此保护鄱阳湖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庐山市法检两院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有效助力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办理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良好效果。

二、庐山市检察院诉李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5日至2022年4月4日期间,李某等八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庐山市星子镇非法盗采小黄砂,造成部分林地、山体破坏。根据江西省煤田地质勘察研究院出具的修复方案,李某等八人非法采矿破坏林地0.2776公顷,修复破坏的林地工程所需费用为6.71万元。

【诉讼和裁判情况】

2022年11月22日,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等八人犯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八被告承担生态修复费用6.71万元、设计费用0.5万元。

2023年2月13日,庐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期,并支持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已全部履行。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检察机关在追究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的同时,发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职能,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体现了惩治和修复并重,是检察机关为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利益、法院依法惩处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的有力彰显。

三、庐山市人民检察院诉黄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黄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庐山市温泉镇某山场采伐林木面积2.1453公顷,活力木蓄积113.7立方米,破坏了森林资源。经评估,黄某滥伐林木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修复费用需40224.375元。

【诉讼和裁判情况】

2022年2月29日,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某犯滥发林木罪向庐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黄某承担滥伐林木造成森林资源损失所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0224.375元。

2022年3月29日,庐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支持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被告及时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

【典型意义】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的状态及时得到修复,生态环境和国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本案所涉滥伐林木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林地资源,同时还破坏了生态环境,要求被告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实现了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有机结合,为守护林地生态、守护绿水青山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胡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