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壹号球传媒有限公司(历史名称:青岛尚宝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峨眉山路396号39-3栋306(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D2HEP55。
法定代表人:张泽昊,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庐山市锦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南康镇秀峰家园1栋1单元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MA35QL2A0U。
法定代表人:杜力,执行董事。
本院查明,2023年3月20日,在本院执行青岛壹号球传媒有限公司与庐山市锦华商贸有限公司一案中,青岛壹号球传媒有限公司以庐山市锦华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庐山市锦华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审查。2023年3月30日,本院作出(2022)赣0483执943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在破产审查期间,2023年5月11日,青岛壹号球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庐山市锦华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壹号球传媒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请求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青岛壹号球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庐山市锦华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付小金
审 判 员 陈 平
审 判 员 袁喜林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胡丰腾
书 记 员 姜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