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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赣0483破8号
  发布时间:2023-05-17 15:19:13 打印 字号: | |

2023年5月12日,本院根据查海金的申请,依法裁定受理九江庐山漳龙太乙索道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查,指定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担任九江庐山漳龙太乙索道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胡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