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富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历史名称:九江市庐山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十里大道1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15938734XN。
法定代表人:刘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春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温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586592639R。
法定代表人:李春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经申请人江西富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作出(2016)赣0427执37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江西春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江西春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江西春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26日,目前注册资本5000万元,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股东为2人,其中自然人股东李春华认缴出资4850万元,持股比例为97%,自然人股东何盛平认缴出资150万元,持股比例为3%。
本院目前在执的以江西春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17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31328905.83元,均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富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被申请人江西春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被申请人作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被申请人可以考虑是否依法申请重整或申请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江西春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付小金
审 判 员 陈 平
审 判 员 袁喜林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 助理 胡丰腾
书 记 员 姜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