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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醉了”不是脱罪的理由!一男子酒后猥亵妇女被判一年六个月!
作者:左秋霞  发布时间:2023-04-21 16:28:27 打印 字号: | |

庐山市法院网讯  近日,庐山市人民法院对帅某强制猥亵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帅某酒后在庐山市某宾馆对前台女服务员实施猥亵行为,宾馆内监控录下整个犯罪过程。2023年2月8日,帅某被庐山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理由

被告人帅某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对妇女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喝酒不是减轻和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喝醉了”并不是将犯罪行为合理化的借口,亦非骚扰他人的理由。女性在遇到此类强制猥亵事件时,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责任编辑:胡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