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邱水明,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庐山市白鹿镇秀峰村下邱家坳21号,公民身份号码:360427199102180511。
被申请人:九江康正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金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MA35FYFE1B。
法定代表人:谭桂元,董事长。
经申请人邱水明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20)赣0483执864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九江康正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九江康正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九江康正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14日,目前注册资本2000万元,系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股东为11人,其中法人股东为北京康正优车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名称:菏泽康正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康正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康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康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为宋小平、王水林、谭敏、程金水、邹斌、谭智勇、汪金海、李泽信、谭桂元、程爵平。北京康正优车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11月8日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本院目前在执的以九江康正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1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553579.28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未能全部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申请人邱水明系被申请人九江康正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被申请人作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被申请人可以考虑是否依法申请重整或申请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九江康正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付小金
审 判 员 陈 平
审 判 员 袁喜林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胡丰腾
书 记 员 姜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