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露恺,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庐山市南康镇庐湖春天小区23栋,公民身份号码:360427198610140036。
被申请人:庐山市简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白鹿镇波湖村谭家垅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MA7B8LTK9M。
法定代表人:谭振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查明,2023年3月9日,在本院执行彭露恺与庐山市简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一案中,彭露恺以庐山市简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庐山市简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审查。2023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22)赣0483执751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在破产审查期间,2023年3月29日,彭露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庐山市简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彭露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请求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彭露恺撤回对庐山市简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付小金
审 判 员 陈 平
审 判 员 袁喜林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 助理 胡丰腾
书 记 员 姜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