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星子县星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秀峰大道2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669787335P。
法定代表人:蔡文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经申请人星子县星辉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8日作出(2022)赣0483执677号决定书,以星子县星辉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星子县星辉实业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星子县星辉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25日,注册资本200万元,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股东为2人,其中股东蔡文琦认缴出资100万元,持股比例为50%,股东吴小为认缴出资100万元,持股比例为50%。
2022年12月29日,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赣0483执677号之二执行裁定,以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星子县星辉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目前在执的以星子县星辉实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5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5854617.50元,其中4件未能清偿,且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星子县星辉实业有限公司对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款项经强制执行未能支付,同时存在多起案件长期不能执行到位情形,应认定星子县星辉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星子县星辉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星子县星辉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付小金
审 判 员 陈 平
审 判 员 袁喜林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胡丰腾
书 记 员 姜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