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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赣0483破申1号
  发布时间:2023-02-28 15:06:15 打印 字号: | |

申请人:陈武,男,195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天湖新村五幢502房,公民身份号码:320102195012263234。

被申请人:九江市益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温泉镇天泽温泉度假村啸风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814949462。

法定代表人:黄琼花,董事长。

经申请人陈武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9日作出(2022)赣0483执752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九江市益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九江市益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九江市益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19日,目前注册资本24964万元人民币,系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3人,其中股东耀广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24800万元,持股比例为99.3431%;股东高国侠认缴出资82万元,持股比例为0.3285%;股东胡宏俊认缴出资82万元,持股比例为0.3285%。股东耀广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系中国香港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2月19日宣告解散。股东高国侠已于2015年12月17日去世。

2022年12月6日,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赣0483执752号之二执行裁定,以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九江市益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目前在执的以九江市益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8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13818537.04元,其中7件未能清偿,且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对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人到期款项未能支付,同时存在多起案件长期不能执行到位情形,应认定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被申请人作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被申请人可以考虑是否依法申请重整或申请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九江市益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付小金

审  判  员    陈  平

审  判  员    袁喜林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胡丰腾

书  记  员    姜  燕


 
责任编辑:胡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