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法院网讯 近日,庐山市人民法院牯岭法庭调解了一起因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导致职工经济损失的劳动争议案件。该案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黄达了解案情后,便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就案件客观事实对原、被告双方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原、被告当庭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高效化解双方矛盾。
[基本案情]
原告丁某系被告单位老职工,其职工档案材料中丁某系1961年出生,单位按其出生年份1962年计算退休时间,于2022年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2021年至2022年期间,丁某仅从单位领取每月补贴1000余元,在了解到职工办理退休以职工档案记载出生日期为准后,发现自己因晚办理退休,每月产生了2000余元的经济损失,于是向庐山市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赔偿其因延迟办理退休手续而损失的经济损失,庐山市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向庐山市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典型意义]
关于办理退休手续时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正确确定职工退休时间,关系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国家人事政策的落实,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规范职工退休审批工作作出的指导性文件,仅适用于职工退休审批过程中的特定问题,与确定职工身份的相关法律规定不相抵触。该文件采取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确定职工退休时间符合工作实际,本案对于正确确定职工退休时间,防止企业职工违规办理退休手续具有一定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