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中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中巨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白鹿镇付家村金锭山脚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556026855E。
法定代表人:吴佳敏,执行董事。
2022年10月17日,中巨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和解协议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债务人中巨公司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认可江西中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解协议;
二、终止江西中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解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付小金
审 判 员 陈 平
审 判 员 代 敏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王 健
书 记 员 姜 燕
附: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协议草案
债务人:江西中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债务人股东:邓小红
债权人: 江西中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庐山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9作出(2022)赣0483 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西中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9月7日作出(2022)赣0483破5号决定书,指定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西中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为避免债权人因债务人江西中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巨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遭受更多损失,考虑债务人及股东邓小红愿意通过引进其他合作方恢复生产经营为债务人和解提供偿债资金,现债务人提出和解协议如下:
一、负债和资产情况
(一)负债情况
1.债权审查确定情况
至本和解协议提交表决日,管理人审查认定8家债权,认定总债权总金额为32935236.27元。具体债权认定金额如下(单位:元):
序号 | 债权人名称 | 债权审核认定结果 | ||||
本金 | 利息 | 诉讼费 | 认定合计 | 债权性质 | ||
1 | 方小明 | 8400000 | 4885509.04 | 0 | 13285509.04 | 普通债权 |
2 | 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 | 720000 | 233604 | 11000 | 964604 | 普通债权 |
3 | 吴武明 | 1815019.45 | 4632653.01 | 65686.52 | 6513358.98 | 普通债权 |
4 | 胡庆发 | 1610000 | 0 | 0 | 1610000 | 普通债权 |
5 | 庐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2300000 | 1331214.25 | 20400 | 3651614.25 | 普通债权 |
6 | 万潇峰 | 2000000 | 3435986 | 17320 | 5453306 | 普通债权 |
7 | 胡业茂 | 80000 | 0 | 1150 | 81150 | 普通债权 |
8 | 刘光裕 | 1360000 | 0 | 15694 | 1375694 | 普通债权 |
合计 | 32935236.27 |
(二)资产情况
庐山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中巨公司破产清算后,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截至本和解协议提交表决日,债务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现金资产。经营场地地面存有储油罐22个,地下两个及零星实验器材,具体资产以现场实物为准。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1、破产费用范围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案件受理费、资产评估费、审计费、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费用预估如下:
(1)案件受理费80000元;
(2)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50000元,后续聘请评估、审计费用50000元,合计100000元(以上费用为管理人预估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3)管理人报酬:本和解协议清偿总金额为22771959.8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计算管理人报酬为:
1000000*12%+4000000*10%+5000000*8%+12771959.84*6%=1686317.54元
考虑到债务人经营困难,为支持债务人涅槃重生,如本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恢复生产经营,管理人自愿将管理人报酬调整为30万元。
2、破产费用的清偿
庐山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中巨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至和解协议获得裁定认可日前发生的破产费用,除管理人报酬外,均依《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足或无法现金清偿时由债务人恢复生产经营后提供偿债资金优先清偿。
(二)共益债务
截至本和解协议提交表决日中巨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未产生共益债务。
(三)职工债权
截至本和解协议提交表决日暂未核查到中巨公司在破产受理日前职工债权。
(四)税收债权
截至本和解协议提交表决日暂未核查到中巨公司在破产受理日前税收债权,最终由税务部门出具的欠税金额为准。税务债权(含税款本金、滞纳金、罚金)不因本和解协议进行任何豁免,应予以全额清偿。
三、债权清偿方案
中巨公司破产(和解)程序下按已审查认定债权金额的清偿方案如下:
1、破产费用、债权本金、债权人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用100%清偿;
2、全体债权人(不含税务债权)利息债权的清偿比例为30%;
3、如后续核查到中巨公司在破产受理日之前的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由债务人全额清偿(包括但不限于本金、罚金、滞纳金等)。
4、在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已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管理人只认定部分债权或全部未认定的,债权人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债权确认的,参照本协议同等类型债权进行清偿。
四、清偿期限
1、债务人破产程序下发生的破产费用,均依《企业破产法》规定及时清偿;
2、管理人报酬:如庐山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本和解协议草案,债务人恢复生产经营,债务人于2023年3月30日前支付报酬15万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共计30万元。
3、如后续核查到中巨公司在破产受理日之前的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由债务人于2023年3月底前一次性全额清偿,如税务部门另有决定的,按照税务部门相关决定执行。
4、普通债权:本金金额+诉讼费(如有)+利息金额*30%之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分八次清偿:2023年3月底前清偿10%,2023年6月底前清偿10%,2023年9月底前清偿10%,2023年12月底前清偿10%,2024年3月底前清偿15%,2024年6月底前清偿15%,2024年9月底前清偿15%,2024年12月底前清偿15%。具体清偿金额及时间如下表(单位:元):
序号 | 债权人名称 | 本金清偿金额 | 利息清偿金额 | 诉讼费清偿金额 | 合计清偿金额 | 2023年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前分别清偿10%,每次清偿金额 | 2024年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前分别清偿15%,每次清偿金额 |
1 | 方小明 | 8400000 | 4885509.04*30%=1465652.71 | 0 | 9865652.71 | 986565.27 | 1479847.91 |
2 | 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 | 720000 | 233604*30%= 70081.2 | 11000 | 801081.2 | 80108.12 | 120162.18 |
3 | 吴武明 | 1815019.45 | 4632653.01*30%=1389795.9 | 65686.52 | 3270501.87 | 327050.19 | 490575.28 |
4 | 胡庆发 | 1610000 | 0 | 0 | 1610000 | 161000 | 241500 |
5 | 庐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2300000 | 1331214.25*30%=399364.26 | 20400 | 2719764.26 | 271976.43 | 107964.64 |
6 | 万潇峰 | 2000000 | 3435986*30%= 1030795.8 | 17320 | 3048115.8 | 304811.58 | 457217.37 |
7 | 胡业茂 | 80000 | 0 | 1150 | 81150 | 8115 | 12172.5 |
8 | 刘光裕 | 1360000 | 0 | 15694 | 1375694 | 137569.4 | 247624.92 |
五、债务人执行和解协议资金来源
债务人与柳城县长盛石油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前两年的盈利作为偿还债务的主要来源,柳城县长盛石油有限公司系柳城县人民政府间接持股的国有控股公司,注册资本金8000万元。
2022年8月9日,债务人与柳城县长盛石油有限公司、谈家亮签订《意向合作协议》。债务人、柳城县长盛石油有限公司、谈家亮三方按3∶3∶4比例承担风险和分享利润,债务人分得利润的90%用于偿还债务。
六、和解协议的生效
(一)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本协议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
(二)法院裁定认可
本协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报庐山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方生效。
(三)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生效后对中巨公司及和解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和解协议的效力及于和解债权人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七、其他事项
(一)未申报债权的确认和清偿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本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本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并由债务人财产相应清偿,不足清偿时由出资人提供偿债资金清偿。
(二)关于分配款项的领取
债权人应自本和解协议获法院裁定认可后3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交领取分配款项的银行账户。管理人将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帐号提交给债务人,债务人根据债权人账户信息按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按约向债权人支付。
因债权人或其代理人原因,导致分配款项不能转入其指定账户, 或转入该指定账户的分配款项被冻结、扣划等,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以上和解草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
江西中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