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法院网讯 “一诺千金”这个词想必大家不会陌生,它形容诚信的人诺言信用极高,价值千金。现实中这样的案例也并不少见,有人因诚信而获得社会的赞扬,也有人因不诚信遭受利益损失。近日,庐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一件因不够诚信而承担额外损失的案例。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合伙协议,共同经营石材加工生意,李某提供石材和负责销售,张某则负责加工。后因经营不善,张某与李某协商解除合伙协议,同时协议约定李某赔偿张某损失35万元,分两批支付。但到了支付最后一笔10万元款项的时候,李某爽约了,原告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支付120万元加工费。
原来,根据解除合伙协议,如李某未能按时支付赔偿款,张某有权按照原合伙协议向李某主张权利。因李某在原合伙经营中确存在其他违约行为,那么根据原合伙协议,被告李某要向原告张某支付一大笔加工费。在庭审中,被告承认自己逾期付款,有违诚信,同意支付20万元赔偿款,请求与原告调解,但原告不接受该调解方案,执意按照原合伙协议要求被告支付高额加工费。经庭审举证质证,法庭初步估算的加工费虽达不到原告诉请的120万元,但也有40-50万元。考虑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经济能力,办案法官积极调解,一方面让被告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另一方面劝说原告见好就收,得饶人处且饶人。原告这才松口,同意与被告调解,最终确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30万元加工费,并承担诉讼等相关费用。李某原本只需向张某支付10万元,因自己不诚信行为,这10万元变成30多万元,被告李某深刻体会了诚信值千金的含义。
据悉,该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公正、法治、诚信”为引导,坚持从最大限度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兼顾当事人各方利益角度出发,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