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西 省 庐 山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483破申7号
申请人:庐山市宝烀矿产品有限公司(历史名称:江西宝烀高岭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工业园(办公楼一楼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069716576Q。
法定代表人:何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经申请人庐山市宝烀矿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2018)赣0483执89号决定书,以庐山市宝烀矿产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庐山市宝烀矿产品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庐山市宝烀矿产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8日,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目前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何震,其持股比例为100%。
本院目前在执的以庐山市宝烀矿产品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4件,涉案金额13400782.58元,均未能清偿,亦均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庐山市宝烀矿产品有限公司对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款项经强制执行未能支付,同时存在多起案件长期不能执行到位情形,应认定庐山市宝烀矿产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庐山市宝烀矿产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付小金
审 判 员 陈 平
审 判 员 袁喜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王 健
书 记 员 姜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