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西 省 庐 山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483破申6号
申请人:徐秋元,男,195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庐山市南康镇秀峰大道7号附31号,公民身份号码360427195507160019。
被申请人:星子县盛丰贸易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南康大道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781472624Y。
法定代表人:程河水,执行董事。
经申请人徐秋元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9日作出(2016)赣0427执138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星子县盛丰贸易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星子县盛丰贸易开发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星子县盛丰贸易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15日,注册资本468万元,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股东为2人,其中股东程河水持股比例为69.8718%,股东邹润清持股比例为30.1282%。
2016年9月1日,本院作出(2016)赣0427执138号执行裁定,以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星子县盛丰贸易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2016)赣0427执1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目前在执的以星子县盛丰贸易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6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853万余元,均未能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秋元系被申请人星子县盛丰贸易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对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人到期款项经强制执行未能支付,同时存在多起案件长期不能执行到位情形,应认定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星子县盛丰贸易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付小金
审 判 员 陈 平
审 判 员 袁喜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王 健
书 记 员 姜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