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西 省 庐 山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483破申3号
申请人:庐山市丰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南康镇庐湖春天门面房20-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58160475X3。
法定代表人:王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瑞格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秀峰大道222号顺恒大厦501-5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MA35JXFD2H。
法定代表人:齐卫建,执行董事。
经申请人庐山市丰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19)赣0483执653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江西瑞格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江西瑞格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江西瑞格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1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股东为3人,其中股东齐卫建持股比例为55%,股东刘银保持股比例为35%,股东万强持股比例为10%。
本院目前在执的以江西瑞格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12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703万余元,均未能清偿。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对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人到期款项未能支付,同时存在多起案件长期不能执行到位情形,应认定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江西瑞格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付小金
审 判 员 陈 平
审 判 员 袁喜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 助理 王 健
书 记 员 姜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