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西 省 庐 山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483破申2号
申请人:陈正华,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都昌县都昌镇东街五巷5巷26号,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7806040119。
被申请人:星子龙震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白鹿大道白鹿商城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065357596X。
法定代表人:徐裕德,执行董事。
经申请人陈正华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19)赣0483执190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星子龙震饭店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星子龙震饭店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星子龙震饭店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29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目前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徐裕德,其持股比例为100%。
2019年12月4日,本院作出(2019)赣0483执190号执行裁定,以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星子龙震饭店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2019)赣0483执1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目前在执的以星子龙震饭店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19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3842万余元,均未能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正华系被申请人星子龙震饭店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对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人到期款项经强制执行未能支付,同时存在多起案件长期不能执行到位情形,应认定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星子龙震饭店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付小金
审 判 员 陈 平
审 判 员 袁喜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王 健
书 记 员 姜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