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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迷赌博,为还赌债“一房三卖”终获刑
作者:胡真真  发布时间:2022-08-17 17:01:20 打印 字号: | |

庐山市法院网讯  近日,庐山市法院审理了一起“一房三卖”的合同诈骗案,对项某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情回顾

2013年7月,被告人项某经他人介绍,将其名下一套位于庐山市白鹿镇某安置小区100平方米的毛坯房卖给了赵某,双方约定房价为18万元并于同年7月23日签订了《购房协议书》,7月26日赵某向项某支付了16.5万元,项某便将房屋钥匙和房产证件都交给了赵某。

2014年3月,项某因赌博输钱后,竟打起了“一房多卖”的主意,将2013年已出售给赵某的这套房再次卖给被害人吴某一。项某与被害人吴某一谈好房价 16 万元,在此过程中项某为了骗取吴某一的信任还提供了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2014年3月18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项某收取了吴某一购房款15.9万元。

2014年3月23日,为偿还赌债和继续赌博,项某以上述同样的手段又将该房卖给被害人吴某二,双方谈好房价18万元,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项某收取了吴某二支付的18万元购房款。

2015年,吴某一在该套房动工装修时,项某便通知首个购房人赵某前去阻止,此时吴某一、吴某二才发现这套房早已卖给他人,两人被项某骗取32.9万元购房款(立案前归还了1万元),事情败露后,被害人多次联系项某未果后于2015年7月向公安机关报案。

庐山市公安局于2015年8月对项某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并对其多次传唤,项某一直逃避侦查拒不到案,后被上网追逃并于2021年10月27日被抓获归案。被抓获归案后,项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审理结果

被告人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两次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32.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对项某判处刑罚的同时责令其向被害人吴某一、吴某二退赔32.9万元。      

法官提醒

参与赌博不仅会损失钱财,还是违法行为,辛苦工作不容易,莫因沉迷赌博债台高筑、痛不欲生。面对各种赌博诱惑,坚决做到不参与、不沉迷。

为避免“一房多卖”等风险,购房前务必做到“四查”:一查房屋产权。通过房产管理部门查产权是否属实,防止遇上假产权证,或是无证违章建筑。二查产权归属。查产权证上业主姓名与售房者身份是否一致,有无其他共有人。防止无权的人或者是部分产权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售房屋。三查产权限制。查房屋有无被司法机关查封,有无被抵押等。四查租赁关系。查房屋是否出租,避免租赁期未满而无法入住,或买卖合同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而被撤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叶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