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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鸡摸狗”干不得,嘴馋获刑得不偿失
作者:胡真真  发布时间:2022-08-04 17:27:19 打印 字号: | |

庐山市法院网讯  “偷鸡摸狗”一直以来就是为人们所不耻的行为,然而却偏偏有些嘴馋又想不劳而获的人盯上了农户养殖的家禽,专干些“偷鸡摸狗”的勾当。近日,庐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偷鸡摸狗”的盗窃案。

案件经过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中旬一天晚上,彭某与其两名同伙(另案处理)驾车至庐山市某一处养殖场,三人用其携带的钢筋头撬锁进入庐山市星子镇胜利村某养殖场内,当晚窃得1只羊,后由彭某宰杀。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彭某等三人用上述同样作案手法在星子镇胜利村、翻身村多处养殖场实施了四次盗窃,总共盗得四只狗、四只羊、十二只鸡,经认定价值人民币7785元。2022年1月25日,彭某等人被庐山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已退赔养殖户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审理结果

本案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牲畜,经认定价值人民币77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根据彭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认罚的悔罪表现,本院以盗窃罪判处彭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

此案警醒大家“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应洁身自好,遵纪守法,否则,“偷鸡不成蚀把米”害人害己,后悔莫及。“偷鸡摸狗”看似事小,实则是冲击了道德底线,甚至是触犯了法律。因此,小偷小摸者不要心存侥幸,以为小偷小摸只要数额不大就肆意妄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为此付出的代价得不偿失。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1500元),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4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叶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