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西 省 庐 山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83破6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省华康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4月19日,江西省华康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关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称:截至2022年4月1日,除管理人报酬外,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共计12万元,均未支付。因江西省华康实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管理人请求法院宣告江西省华康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债务人江西省华康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江西省华康实业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江西省华康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付 小 金
审 判 员 陈 平
审 判 员 袁 喜 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健
书 记 员 姜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