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西 省 庐 山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83破6号
2021年12月10日,本院裁定受理江西省华康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截至江西省华康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日(即2022年3月31日),共有96名债权人向江西省华康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96笔债权。管理人审查认为成立的95笔,不成立的1笔。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和债务人核对,无争议的债权共计95笔,债权金额合计 26950823.11元。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权人、债务人对庐山市红日免烧砖厂等95名债权人的95笔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庐山市红日免烧砖厂等95名债权人的95笔债权(详见无争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付 小 金
审 判 员 陈 平
审 判 员 袁 喜 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健
书 记 员 姜 燕
附:江西省华康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无异议债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