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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法院审结一起商业失信引发的加工合同案件
作者:郭菲妮  发布时间:2022-05-30 16:38:34 打印 字号: | |

在加强全社会诚信教育,普及信用相关知识的同时,我们也要加大失信惩处和以案释法力度,让在日常社会行为中不守诚信、违法失信者依法付出代价,砺司法利剑,扬诚信之风。近日,庐山市法院审结一起在商业合作中因一方不守诚信而引发的多公司间加工合同纠纷,彰显了法律对市场经济中不守诚信者的惩戒力度和对诚信的守护决心。

案件详情:

某服饰公司委托某贸易公司加工服饰,并邀请某信息咨询公司作为见证方,三方签订《服饰加工合同》。后某贸易公司擅自将全部加工任务转交给另一公司执行,且在约定期限到期后,未按约将服饰加工完成,导致违约。某服饰公司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在支付一定损失费用外,将拟加工服饰辅料从第三方公司处运回,并将违约方某贸易公司诉至庐山市法院。

审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某贸易公司在签订合同后隐瞒委托方将全部加工任务转移且未及时组织加工生产,未按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其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调解未果后,该院判决双方加工合同解除,由某贸易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付某服饰公司违约金及因防止损失扩大支付的垫付款、律师费共计50余万元。某贸易公司不符该判决上诉至九江市中院,经二审审查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理: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法治经济。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诚信守法、遵纪守则是一个企业的经营之本、立身之魂。诚信守法则会让企业赢得消费者信赖和市场青睐,从而成为构成企业立足社会、回报社会的无形资产,为企业长足健康发展赢得口碑。反过来,企业缺乏诚信,不守承诺,一方面会危及经济良性运行与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也影响自身长远健康发展,必将使之难逃市场淘汰、法律制裁。

法条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胡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