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林某向庐山市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与第三人孙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20年开始,第三人孙某与被告李某存在不正当关系,第三人孙某自2020年至2021年期间通过微信向被告李某转款30多笔,款项共计38174元。原告林某认为被告李某所收款项是孙某的家庭存款,被告李某所收款是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给原告。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第三人孙某对被告李某间的赠与行为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李某立即返还不当得利38174元;3、诉讼费由被告李某负担。
庐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与第三人孙某是夫妻关系。被告李某与第三人孙某是朋友关系。第三人孙某2020年-2021年期间向被告李某微信转账共计38174元。原告主张被告李某与第三人孙某是情人关系,第三人孙某向被告李某转账是赠与行为;被告李某及第三人孙某均辩称是普通朋友关系,第三人孙某向被告李某转账是借款。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第三人孙某在特殊日期向被告李某转了特殊意义数额的钱款。分别为:2020年2月14日520元;2020年5月20日1314元;2020年8月25日999元;2021年5月20日三笔520元。
裁判结果
庐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林某款项38174元。
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要旨
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原告虽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李某与第三人孙某是情人关系,但根据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第三人与被告在特殊日期转账具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钱款,虽不足以认定双方是情人关系,但被告与第三人均是已婚人士,有家庭,相互暧昧,显然有悖公序良俗原则。被告李某及第三人孙某虽然辩称双方钱款往来是借贷关系,但双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合意,结合双方转账记录多次、小金额、部分特殊意义金额,对双方主张的借贷关系不予认定。原告林某与第三人孙某系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人孙某未经原告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付至被告李某,其行为既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又侵犯了原告的共同财产权,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被告李某接受孙某私自赠与的财产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