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老公私发520、999、1314红包给她人,妻子要求她人返还
作者:王健  发布时间:2022-05-20 17:08:12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林某向庐山市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与第三人孙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20年开始,第三人孙某与被告李某存在不正当关系,第三人孙某自2020年至2021年期间通过微信向被告李某转款30多笔,款项共计38174元。原告林某认为被告李某所收款项是孙某的家庭存款,被告李某所收款是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给原告。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第三人孙某对被告李某间的赠与行为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李某立即返还不当得利38174元;3、诉讼费由被告李某负担。

庐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与第三人孙某是夫妻关系。被告李某与第三人孙某是朋友关系。第三人孙某2020年-2021年期间向被告李某微信转账共计38174元。原告主张被告李某与第三人孙某是情人关系,第三人孙某向被告李某转账是赠与行为;被告李某及第三人孙某均辩称是普通朋友关系,第三人孙某向被告李某转账是借款。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第三人孙某在特殊日期向被告李某转了特殊意义数额的钱款。分别为:2020年2月14日520元;2020年5月20日1314元;2020年8月25日999元;2021年5月20日三笔520元。

裁判结果

庐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林某款项38174元。

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要旨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赋予夫妻任何一方对非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财产处理的知情权和共同处分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若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原告虽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李某与第三人孙某是情人关系,但根据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第三人与被告在特殊日期转账具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钱款,虽不足以认定双方是情人关系,但被告与第三人均是已婚人士,有家庭,相互暧昧,显然有悖公序良俗原则。被告李某及第三人孙某虽然辩称双方钱款往来是借贷关系,但双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合意,结合双方转账记录多次、小金额、部分特殊意义金额,对双方主张的借贷关系不予认定。原告林某与第三人孙某系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人孙某未经原告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付至被告李某,其行为既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又侵犯了原告的共同财产权,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被告李某接受孙某私自赠与的财产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责任编辑:胡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