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九江斯泰屋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梅园小区第20栋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568688450A。
法定代表人:何凯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庐山嘉业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风景名胜区电厂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4MA35R2XR00。
法定代表人:丁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经申请人九江斯泰屋面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2022)赣0483执303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江西庐山嘉业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江西庐山嘉业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江西庐山嘉业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6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系法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股东为北京共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持股比例为100%。
2020年9月29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赣04执234号执行裁定,以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江西庐山嘉业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2020)赣04执2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8月23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03执212号执行裁定,2021年8月25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03执213号执行裁定、214号执行裁定,亦均以未发现江西庐山嘉业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对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人到期款项未能支付,同时存在多起案件长期不能执行到位情形,应认定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江西庐山嘉业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付小金
审 判 员 陈 平
审 判 员 袁喜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王 健
书 记 员 姜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