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法院网讯 近日,庐山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犯袭警罪一案进行宣判,陈某某因犯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该案是庐山市人民法院宣判的首例袭警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日21时44分许,庐山市南康镇派出所民警宋某某携辅警陈某1、项某某着警服佩带执法记录仪前往庐山市南康镇某宾馆前台处置110接警任务,到达现场后得知,被告人陈某某因醉酒与某KTV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遂亮明身份按工作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信息登记。此时,被告人陈某某大声叫嚣辱骂出警人员,并突然上前袭击民警,殴打民警宋某某、辅警陈某1。执勤民警、辅警随即上前制止,并准备将其带回公安机关处置,但陈某某拒不配合,并持续反抗、殴打执勤民警、辅警,造成民警宋某某脸部、辅警陈某1手部等多部位受伤。陈某某的朋友魏某某和徐某某在现场以陈某某喝多酒为由阻拦民警执法,直到民警宋某某使用催泪喷剂才停止阻拦行为。在增援警力达到现场后,出警人员才将陈某某带回南康镇派出所约束至酒醒。经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民警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陈某某归案后,对以上犯罪事实予以了如实供述。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在人民警察带领下实施执法行为的辅警,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说法
近年来,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遭受暴力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暴力袭警不仅侵犯了执法民警的人身安全,更是对国家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挑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罪单独入刑,凸显了暴力袭警行为特殊的社会危害性,袭警行为人将面临更高的违法成本。在人民警察带领下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视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同时对人民警察和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具有密不可分关系的辅警进行暴力袭击,并导致人民警察和辅警受伤,其行为定性为袭警罪。人民法院始终对袭警行为零容忍,本案的判决为暴力违法之人敲响警钟,也为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提供了法律保障,维护了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