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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抽血难逃法网 庐山市首例现场呼气结果判定醉驾
作者:左秋霞  发布时间:2022-01-07 16:01:30 打印 字号: | |

庐山市法院网讯  遇到民警查酒驾,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后发现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司机邹某竟然趁乱从路边的树林逃之夭夭。近日,庐山市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案系庐山市首例依据呼气式酒测结果定罪入刑的醉驾案。

交警夜查酒驾,司机趁乱脱逃。2021年6月16日晚,庐山市公安局蓼南派出所联合交警队在庐山市鄱阳湖西大道七夕公园路段开展酒驾整治专项行动。当晚21时36分许,查获赣G***小型轿车驾驶员邹某涉嫌酒驾,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邹某的酒精含量为141mg/l00ml。民警告知邹某酒精检测结果并要求邹某在现场等待接受处理,邹某趁民警在核实其身份信息时脱逃。当晚21时50分许民警通过赣G***车辆联系人宋某电话通知邹某返回执法现场,直至当晚23时邹某未返回执法现场。

2021年6月17日上午,被告人邹某到庐山市公安局蓼南派出所主动投案,在酒精检测结果单上签字确认,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申请排非否认呼气结果,庭前会议民警出庭作证。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邹某的辩护人以交警提供的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收集程序不合法为由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经过召开庭前会议,公诉机关作出了说明和合理解释,且有当晚执法民警出庭作证、交警现场演示,证明该份酒精检测单是邹某当晚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一经生成不可更改,签字时差十三小时是邹某自己脱逃行为导致,该份证据收集程序合法,不属于非法证据,不予排除。同时该份酒精检测单与执法记录仪录像、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相印证,具有客观真实性,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官温馨提示: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在接受交警的酒驾检查时,要严格遵守规定,配合交警的检查,切勿心存侥幸。对于网络上流传的各种酒驾后逃避交警检查的方法,均不要信以为真,更不要以身试法,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责任编辑:胡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