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法院网讯 都说“吃一堑、长一智”,可现实中偏有一些人不长记性,屡教不改,再次去犯相同的错误。因醉驾被判缓刑,一男子竟然在缓刑考验期间再次醉驾。今日上午庐山市法院对杨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2021年9月3日,杨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庐山市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于2021年9月14日生效,缓刑考验期至12月13日期满。
仅距两个月,就在缓刑考验期间,2021年11月4日21时20分许,杨某又再次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从庐山市某饭店出发,沿湖滨路,行经庐阳国际右拐弯进入秀峰大道,往休闲广场方向行驶,行驶至庐山市移动公司对面路段,撞向靠边停下的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尾部,造成杨某自己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87.12mg/100ml。
归案后杨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陈某的损失,且取得谅解。庭审中杨某悔罪、认罪认罚。
庐山市法院认为,杨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危险驾驶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对杨某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温馨提示: “安全与守法同行,事故与违法相随;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心存侥幸酒后驾驶,轻则罚款、暂扣驾照,重则构罪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