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法院网讯 近日,庐山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新收一起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申请人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庐山市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罚款18000元及加处罚款17000元,上缴国库。
2020年4月13日,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庐山市星子镇鄱湖高新区的某公司食堂进行日常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食堂当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食堂经营人员出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该食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后经过一系列询问,该局确认该公司食堂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把食堂经营权承包给他人,后该食堂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该局另查明,食堂对员工开放后未建立用餐结算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整改并做出上述处罚,并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相关手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书的内容,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该局遂向庐山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到该案后,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到该公司内部食堂规模较小,就餐人员多为厂区员工,且在涉案期间已经积极着手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如因特殊原因办理不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该公司将关闭内部食堂。本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同时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发展困难等客观状况,为减轻民营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对该公司处罚8000元(该公司已当场缴纳);剩余罚款及加处罚款不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近年来,庐山市法院在涉企案件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中,始终贯彻公正、高效、文明、善意理念,主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大局,在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在司法领域为优化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