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法院网讯 近日,庐山市人民法院温泉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微信朋友圈公布他人身份信息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2020年某日,原告戴某作为某蛋糕店员工受公司指派与被告陈某协调处理其家属食源性疾病的善后一事。期间,被告陈某用手机拍摄了原告的身份证,后发现被告等人将没有任何处理的身份证照片并配对原告不利的尚未证实的推测事实发布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并得到多人转发。原告认为被告陈某家属引发食源性疾病的原因尚未查明,在有关部门未发布调查结论前,就直接发布不实言论至公众平台,且将原告戴某的个人身份信息未经同意发布于公众平台,对原告的工作生活造成了负面影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精神损失。
经本院多次与原、被告沟通协调,被告陈某及时删除了相关朋友圈内容,并要求已转发朋友要求删除相应转发。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主办法官充分考虑到引发本案的根源是被告陈某亲属健康权受到损害的相应纠纷,只有将案件涉及的健康权纠纷进行妥善处理才能真正的化解双方的纠纷矛盾,随后法官多次与被告及案涉蛋糕店进行沟通调解,被告陈某及某蛋糕店就被告家属健康权纠纷达成了和解,本案的名誉权纠纷也在原告戴某的撤诉结果下得到圆满的解决。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微信作为社交性网络交友平台,其朋友圈功能有较大的传播扩散作用,微信用户在朋友圈中发布信息应当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不得突破法律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