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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起诉十倍赔偿是否支持?
作者:游桂枝  发布时间:2020-11-13 10:08:41 打印 字号: | |

庐山市法院网讯  近日,庐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赵某是九江市永修人,2020年7月31日至10月9日间,赵某在庐山市蛟塘镇某药房,购买了大量男性保健品。后称因使用出现不良反应发现购买产品通过12331食药监局电话咨询查不到食品批准文号,生产商家信息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平台系统也无从查询,通过扫描商品包装盒条形码更是查不到相关商品任何信息。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购货款项,同时根据购货款的十倍进行赔付。

被告某药房称原告是外地人,不知道为什么跑到这里来买药,第一次买两盒,之后说还要买并且需要很多,被告说一个月吃不了多少,原告称帮朋友买的,据此认为被告是有预谋的欺骗性为。同时,某药房称其不太清楚该产品是三无产品,也是上当受骗。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案中关于原告是否应区别于普通消费者的范畴,超出普通消费者正常生活消费需要,行为模式符合“职业索赔人”的行为模式,有主观故意、滥用诉权以牟利之嫌;以及被告销售该产品并未造成原告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等客观事实都应该予以综合考虑,该案现已开庭,不日即将宣判。


 
责任编辑:胡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