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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一渔民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判刑
作者:徐宝芹  发布时间:2020-10-10 11:22:12 打印 字号: | |

庐山市法院网讯  庐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因使用禁用渔具捕捞被庐山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2000元。2020年3月8日下午,李某某明知鄱阳湖水域处于禁渔区、禁渔期,仍携带非法定制的网具“迷魂阵”到庐山市落星墩水域捕捞,被庐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庐山市农业农村局认定,李某某所使用的网具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定制网“迷魂阵”。庐山市农业农村局3月18日将本案移交庐山市公安局,庐山市公安局3月22日立案侦查。李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到庐山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李某某曾因非法捕捞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遂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李代清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作案工具铁质渔船、定置网、定置网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法院提示:根据2020年2月29日,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2020年鄱阳湖及长江珠江江西段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西省禁渔范围为鄱阳湖及长江、珠江江西段;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请广大渔民自觉遵守禁渔管理工作,保护鄱阳湖渔业资源,促进生态环境修复,实现可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胡美琪